
古代實行酒政是為了保證官府的酒業政策得到順種實施的必要手段,南宋的隔釀法和元朝的酒稅均攤法都屬于古代比較成熟的酒政。
南宋時期隔釀法
這是南宋時采取的一種變通措施,方法大致是:官府設立集中的釀酒場所,置辦釀酒器具,民眾自帶糧食,前來釀酒,官府根據釀酒數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費用,作為特殊的酒稅。此法實行過一段時間,得到推廣。
元朝時期酒稅均攤法
元和六年(811年),糧食大熟,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錢,糧食多,必然釀酒風行,酒價必然下跌。如果再不改變原來斗酒納稅百五十元的政策,酒戶就將破產。統治者在此時及時調整了其酒政,是年,"罷京師酤肆,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"(《新唐書·食貨志》)!杜f志》記載:"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,一切隨兩稅青苗據貫均收。"這說明當時罷去的是官辦的酒店,正酒戶(官方核定的酒戶,如按額納稅的酒戶,他們可以免徭役等)仍然要納酒稅。青苗錢是一種地稅附加稅,土地越多,納的青苗錢自然就越多。這樣一來,一般的人只要交納少量的青苗錢,就可以自行釀酒自用,不必作為私酒而被禁止了。這是向全體人民平均分攤的榷酒錢。在推行榷酒隨兩稅青苗斂之的地區,則不再開設官辦酒店。這種政策與唐前期的酒類自由經營的政策相仿,但榷酒錢已經轉化成地稅附加稅。這樣既可平息民眾對官辦酒坊或官方認可的酒店的怨恨,政府又有一定的財政收入。
在國家實行專賣政策、稅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時,都對私釀酒實行一定程度的處罰。輕者沒收釀酒器具,釀酒收入,或罰款處理,重者處以極刑,可以說是酒業的把控是十分嚴格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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